大連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
(2003年7月24日大連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大房金管發[2003]2號文件發布,根據2005年4月28日大連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第五次全體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條為了加強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遼寧省住房公積金管理規定》和《大連市實施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辦法》,結合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及大連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大連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提取的管理和監督。
第三條大連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負責全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和監督。管理中心各辦事處、受委托銀行負責承辦住房公積金提取具體業務。
第四條提取住房公積金可以采取現金和轉賬兩種方式。以現金方式提取的,除銷戶以外,提取金額均以百元為單位;以轉賬方式提取的,應符合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
第五條對住房公積金貸款未償清的職工,其住房公積金應優先用于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
逾期未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職工,只允許用住房公積金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不得以現金方式提取住房公積金或將住房公積金轉移到其他城市。
第六條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積金:
(一)住房公積金賬戶被依法查封、凍結的;
(二)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商住兩用房及償還商住兩用房貸款本息的;
(三)以贈與、繼承、分割、合并、交換等方式取得具有所有權自住住房的。
第二章 提取條件和額度
第七條除注銷住房公積金帳戶外,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時,應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一年以上,且所在單位不得欠繳住房公積金;并且除托管職工外,住房公積金賬戶應為正常繳存狀態。
職工注銷住房公積金賬戶的,應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八符合第七條規定的職工,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
(一)離休、退休的;
(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三)出境定居或赴港、澳、臺地區定居的;
(四)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的;
(五)償還購買個人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六)租住住房的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資收入15%的;
(七)戶籍在大連市行政區域內并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農業戶口職工,與單位解除(終止)勞動(人事)關系的。
依照前款第(一)、(二)、(三)、(七)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同時注銷賬戶。
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可依據《繼承法》提取其住房公積金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其住房公積金余額轉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
第九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中心審核同意,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
(一)托管職工享受城鎮居民******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1、50周歲以上的男職工或45周歲以上的女職工與單位解除(終止)勞動(人事)關系二年以上未再就業的;
2、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遇到下列突發事件的:
(1)患有《大連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醫療救助暫行辦法》所列重大疾病的;
(2)因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工傷事故、產品質量事故或其他人身傷害事故受到嚴重人身傷害的;
(3)因見義勇為或為保護社會公共利益而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嚴重損害的;
(4)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難,正在接受社會救濟或家庭生活難以為繼的;
(5)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工資標準,家庭中子女考取國家、省(自治區)、市教育主管和計劃部門錄取計劃內的國家承認學歷的全日制普通大學,無力供其就學的。
按照本條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可不受第十一條限制。
第十條符合第八條******款第(四)、(五)、(六)項和第九條提取條件的職工,可以提取房屋所有權人(借款人、承租人)或當事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但應取得被提取人的書面同意,并且合計提取金額不得超過第十二條規定的額度。
第十一條職工符合一項或多項提取條件,可多次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各次提取時間應間隔一年以上,但銷戶和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二條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時,應出示居民身份證,但符合本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的除外;托管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還應出示住房公積金托管憑證。按照第十條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應出示證明提取人與房屋所有權人(或借款人、承租人、當事人)關系的結婚證、戶口簿等材料。
在不同的提取情形下,職工還需提供如下相關證件及其復印件,并且提取額度執行以下規定:
(一)離休、退休的,需提供:離(退)休證或《退休審批表》;無退休證的(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提供身份證。
(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需提供:解除(終止)勞動(人事)關系證明、傷殘證(1-4級)或勞動鑒定委員會《傷殘職工勞動能力鑒定表》。
(三)出境定居的,需提供:護照、簽證、戶口注銷證明(或已登記注銷事項的戶口簿)。
(四)購買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且未辦理購房貸款的,按以下規定執行:1、購買公有住房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或公有住房買賣合同,或軍隊現有住房出售協議書)、《國有住房出售收入專用票據》;
2、購買商品房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或已登記備案的《房屋(商品房)買賣(銷售)合同》)、全額發票;
3、購買上市交易的存量產權房,需提供:《房屋所有權證》、完******據;
4、購買集體土地建造的商品房,需提供:《房屋所有權證》、全額發票(或收據);
5、購買軍產住房的,需提供:購房合同(或購房協議)、套印國家財政部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票據監制章的軍隊統一的收費票據;
6、購買其他住房的,需提供:縣(區)級以上人民政府頒發的《房屋所有權證》(或《房產執照》)、全額發票(或收據)。
符合本項規定的,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提取額度不得超過購買行為發生日(以發票或收據明示的時間為準)前一個月的住房公積金存儲余額,累計提取金額不得超過房款總額。
(五)建造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的,需提供:縣級以上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和占地審批書、縣級以上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房屋所有權證或房產執照。
符合本項規定的,提取額度不得超過建房行為發生前一個月(以文件明示時間為準)的住房公積金存儲余額,并且不得超過房屋造價。
(六)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的,需提供:縣級以上房地產管理部門有關質量監督機構出具的質量監督手續證明(農村房屋須出具鄉鎮人民政府的證明文件)、房屋所有權證。
符合本項規定的,提取額度不得超過翻建、大修行為發生前一個月(以文件明示的時間為準)的住房公積金存儲余額,累計提取金額不得超過房款總額。
(七)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需提供:個人住房貸款合同。
在貸款期限內、貸款本息完全清償前,借款人可以多次提取住房公積金,各次提取時間應間隔一年以上,且累積提取金額不得超過應償還貸款本息額。首次提取金額不得超過應償還貸款本息額;以后每次提取金額不得超過本年度應償還貸款本息額,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累計計算提取額度。
(八)租住住房發生月房租支出超出家庭月工資收入15%的,需提供:單位或民政管理部門出具的家庭工資收入證明、《公有住房租賃證》(或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
符合本項規定的,每間隔一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每次提取額度合計不得超過(月房租-月家庭工資收入×15%)×12;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累計計算提取額度。
(九)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需提供:《居民醫學死亡證明書》(或公安部門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證明、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因死亡注銷戶口的證明)、繼承人(受遺贈人)身份證件、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繼承關系(受遺贈人與遺贈人遺贈關系)證明文件。
(十)戶籍在大連市行政區域內并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農業戶口職工,與單位解除(終止)勞動(人事)關系的,需提供:身份證件、戶口簿、解除(終止)勞動(人事)關系證明文件。
(十一)托管職工享受城鎮居民******生活保障待遇的,需提供:《大連市城市居民******生活保障證》、城市低保社會化發放儲蓄存折(卡)。
符合本項規定的,提取額度由中心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十二)50周歲以上男職工或45周歲以上女職工與單位解除(終止)勞動(人事)關系二年以上未再就業,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需提供:解除(終止)勞動(人事)關系證明或失業證。
符合本項規定的,可以注銷住房公積金賬戶。
(十三)部分喪失勞動能力,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需提供:傷殘證(5-10級)或勞動鑒定委員會《傷殘職工勞動能力鑒定表》,家庭收入證明。
符合本項規定的,每間隔一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每次提取額度合計不得超過本年月******工資標準×12;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累計計算提取額度。
(十四)遇到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需提供中心要求提供的證明資料。
符合本項規定的,提取額度由中心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托管職工符合提取住房公積金條件的,提取額度規定與其他職工相同。
第十三條經審核,職工可選擇轉賬方式扣劃住房公積金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但每次轉賬提取額度不得超過當期應償還貸款本息額。
按照前款規定辦理轉賬提取手續的職工,不得再以現金方式提取住房公積金,并且該住房公積金貸款合同不得作為其他人以現金方式提取住房公積金的依據。
按照本條規定簽訂扣劃住房公積金轉賬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協議的,不受第十一條的限制;協議終止或解除后,職工以現金方式提取住房公積金應符合第十一條的規定,但銷戶除外。
第十四條經審核,職工部分或全部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可以申請轉賬劃轉其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存儲余額,但轉賬提取額度不得超過應償還貸款本息額。
按照前款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不受第十一條的限制。
第三章 提取程序
第十五條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應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完整、準確地填寫《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單》并簽章,單位核實有關證件后,加蓋單位公章或預留印鑒(托管職工除外)。
(二)職工持《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單》及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有關證件到中心辦事處提取住房公積金。
(三)提取后,職工將中心出具的提取回單交單位記賬。
符合銷戶條件的,需填寫《住房公積金銷戶申請單》參照前款規定程序辦理。
第十六條職工按第十三條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事處核準后,需簽訂委托轉賬還款協議。
第十七條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應由本人辦理或其配偶代理。由配偶代理提取的,還需出示代理人身份證件、證明代理人與提取人關系的結婚證、戶口簿等文件及其復印件。
第四章 提取監督
第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限制符合條件的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
單位不為符合條件的職工出具住房公積金提取證明的,職工可憑相關材料直接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經管理中心核實后可辦理提取手續。
第十九條職工有權對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中有關單位和個人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舉報。經查屬實的,按照《大連市實施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辦法》有關規定處理。
管理中心受理舉報,按照《建設領域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管理辦法》(建法[2002]185號)和《住房公積金投訴舉報管理暫行規定》(大房金發[2004]52號)執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所稱“以上”、“以內”均包括本數。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施行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授權大連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解釋。
第二十三條各區市縣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定如根據實際情況確需調整的,須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同意后實施。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