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文件
大政發 [2010] 48號
大連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城區供暖價格的通知
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各先導區管委會,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直屬機構,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城市供暖體制改革,緩解因煤價上漲對供暖行業的影響,促進供暖行業持續健康發展,保證冬季供暖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相關價格管理政策法規,本著“補償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負擔、適當調整”的原則,市政府研究決定調整我市城區供暖價格,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居民住宅供暖價格由現行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積,下同)23元調整為28元;非居民住宅供暖價格繼續按每平方米 33元執行。上述價格中,每平方米含保險費0.20元,由供暖企業負責投保,供暖企業不得將該項資金挪用。
二、居民住宅與非居民住宅供暖的界定以房屋所有權證標明的房屋使用性質為準。
三、供暖面積以房屋所有權證標明的建筑面積為準。對未列入房屋所有權證的面積(贈送面積)部分,有供暖設施的應予收費,無供暖設施的不予收費,具體標準為:
1.室內凈高在2.7米以上,按房屋實際套內建筑面積收費;
2.室內凈高在2.7米(含2.7米)以下,2.2米以上的,按房屋套內建筑面積90%收費;
3.室內凈高在2.2米(含2.2米)以下的,按房屋套內建筑面積60%收費;
4.經供暖企業同意,用戶自行安裝供暖設施的,可參照上述標準由供用熱雙方協商議定收費。
5.與居民住宅一體的車庫、倉房有供暖設施的,按居民住宅供暖價格執行。
四、非居民住宅供暖以室內凈高4.0米為限,每超過0.3米(含0.3米)加價10%,不足0.3米不加價。室內凈高超過7米的,由供用熱雙方協商收費。
五、幼兒園、福利院、敬老院供暖價格按居民住宅供暖價格執行。企事業單位、各類學校的職工和學生宿舍供暖價格按居民住宅供暖價格執行。國家、省、市有明確政策規定的,各供暖企業按相關文件執行。
六、因特殊供暖方式或用戶對供暖有特殊要求,其價格由供用熱雙方協商議定。
七、供暖期由現行的每年11月15日起至次年3月31日止,調整為每年的11月5日起至次年的4月5日止。供暖期內室溫不得低于18℃。
八、供暖價格調整后,2005年以來制定并已實施的各項供暖補貼政策不變,補貼標準按調價后的價格標準計算,其中:以按月形式發放采暖費補貼的,從2010年1月份開始補發;以其他形式發放采暖費補貼的,按照采暖費補貼隸屬的采暖期確定發放金額。
九、供暖費繳費期限自每年5月15日起至11月4日止。對逾期未繳費的按日加收拖欠供暖費總額3‰的滯納金。每個供暖期內,滯納金總額不得超過拖欠供暖費總額的30%,累計不得超過供暖費本金。
十、城區各供暖企業須到市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并按規定實行年度審驗后方可收費。
十一、本通知各項規定適用于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高新園區。新調整后的供暖費價格,旅順口區、金州新區、保稅區可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參照執行,補貼政策及繳費細則由當地政府(管委會)確定。其它區市縣、先導區的供暖費價格及配套政策,由所在地政府(管委會)按相關規定程序制定或調整,并報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建委、財政局備案。
十二、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市發展改革委、建委、財政局《關于調整城市供暖費標準的通知》(大發改價格字 [2005] 548號)和《關于調整城區非居民住宅供暖費標準的通知》(大發改價格字 [2008] 496號)同時廢止。
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